或闭式系统。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。
1环境温度不低于4℃且不高于70℃的场所,应采用湿式系统。
2环境温度低于4℃或高于70℃的场所,应采用干式系统
3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,应采用预作用系统:1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;2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;3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。
4.灭火后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,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。
5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,应采用雨淋系统:1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、闭式洒水喷头的开不能及时使喷水覆盖着火区域的场所;
2设置场所的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规定,且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的场所;
3火灾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Ⅱ级的场所。
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,宜采用设置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。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时,系统应为湿式系统,且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规范第5.0.5条的规定。
1净空高度不超过13.5m且储物高度不超过12.0m,储物类别为仓库危险级Ⅰ、Ⅱ级或沥青制品、箱装不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;2净空高度不超过12.0m且储物高度不超过10.5m,储物类别为袋装不发泡塑料、箱装发泡塑料和袋装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。
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,宜采用设置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,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规范第5.0.6条的规定。
1净空高度不超过12.0m且储物高度不超过10.5m,储物类别为仓库危险级Ⅰ、Ⅱ级或箱装不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;
2净空高度不超过7.5m且储物高度不超过6.0m,储物类别为袋装不发泡塑料和箱装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。